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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昌文、杨奕宽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97号

被告人杨昌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奕宽,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昌文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东城中央小区正大门处停放摩托车处,乘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玉骑玲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035元。

2.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昌文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西西里小区门口桥下停放摩托车处,乘无人之机,采用推车和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的豪爵牌HJ125T一9D型摩托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923元。

3.2020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杨昌文伙同被告人杨奕宽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阳光青城小区门口人行道处,乘无人之机,采用推车和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的雅马哈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699元。

4.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奕宽在重庆市江津区建宇爱上永辉超市后门处,乘无人之机,采用推车和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劲力牌JL150T—3C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893元。

2020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中附近将被告人杨昌文抓获;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附近将被告人杨奕宽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分别为6657元和4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昌文、杨奕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昌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亦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昌文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奕宽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8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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