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杨昌月,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琼洋渔**船渔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在三亚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君华、曾小妹,系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月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杨昌月随同琼洋渔**船前往东海海域作业。6月18日,琼洋渔**船行驶至钓鱼岛附近海域,5时42分许,杨昌月和船员齐某某在前甲板修补渔网过程中发生冲突并扭打,被害人张某甲及在场人员将两人劝止。杨昌月认为张某甲帮助齐某某殴打自己,遂对齐某某和张某甲产生报复泄愤的想法,并在自己住舱内饮酒时表示要杀死齐某某。9时13分许,杨昌月到后甲板将自己个人物品全部扔进海里,随后回到自己住舱内将一把刀放在后腰处,然后进入齐某某和张某甲等人的住舱。见齐某某不在住舱,杨昌月先用脚踢踹正在睡觉的张某甲,在张某甲坐起后,杨昌月便右手持刀连续对张某甲腹部、胸部等部位捅刺,张某甲挣扎着跑出住舱,杨昌月接着追出去连续对张某甲腰部、背部等部位捅刺,导致张某甲当场死亡。之后,齐某某等人闻声赶来将杨昌月制伏,在确认张某甲已经死亡后,将张某甲尸体放入船上冻舱内。6月26日,琼洋渔**船抵达三亚港务局码头,三亚市海警局民警上船抓获杨昌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持刀刺伤胸腹部造成肺脏、肝脏、脾脏、肾脏、胸主动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琼洋渔**船、张某甲尸体(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入院记录等;
3.视听资料:琼洋渔**船上监控视频;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琼洋渔**船上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等;
6.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乔某某、齐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刘某某、毕某某等的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昌月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月为报复泄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婷婷
检察官助理:张保亮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昌月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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