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昌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交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昌林在乐山市市中区1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黄某某衣服口袋内的华为P30手机一部。得手后,杨昌林将手机卖给张公桥半坡**通讯店的胡某某,获得赃款1500元。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为3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昌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昌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昌林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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