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杨昌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住平远县**镇*****。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昌良驾驶一辆****牌男装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或一辆号牌为粤M**********牌小车多次到平远县**镇的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内盗得现金、黄金首饰、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一批。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昌良窜至平远县**镇***小区******宿舍****房、****房、****房,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宝蓝色OPPO手机(型号R17,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9元)一部;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宝石蓝色华为手机(型号:Mate20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9元)一部和居民身份证一张;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银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及邮政储蓄卡、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各一张。
2、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昌良窜至平远县**镇**村******宿舍,盗得被害人古某某的金色红米牌手机(型号红米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3元)一部、现金人民币约600元及居民身份证一张;盗得被害人钟某某的金色苹果牌手机(型号:6S Plus,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2元)一部;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香槟金色OPPO牌手机(型号:R11,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6元)一部;盗得被害人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37元。
3、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昌良窜至平远县**镇***小区******宿舍****房,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金黄色vivo牌手机一部和装在一个棕红色钱包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6700********)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两张(其中一张卡号为62309018120********,该卡绑定的存折账号为81014600006********;另一张卡号不详)及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得手后,杨昌良利用杨某某的手机及其号码***********注册一新的支付宝帐号,并将上述三张银行卡绑定该支付宝帐号后将其中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尾号为****)内钱款10900元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内钱款1300元转至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其中100元后被杨昌良提现回上述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杨昌良欲将钱款再转至其本人微信,但因该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资金外转需进行人脸识别而未果。杨昌良归案后,上述钱款共12100元已追回。
4、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昌良窜至平远县**镇**村*****住宅,溜门入室后盗得被害人卓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现金1600元;盗得被害人凌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含一个黄金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2元)及现金2000元。得手后,杨昌良将所盗项链、戒指销赃给在梅州市梅江区******经营“****”的徐某某,得款4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昌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昌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昌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昌良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香 青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杨昌良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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