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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昌贤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杨昌贤,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贤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属于本院管辖,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昌贤与被害人陈某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十余年。2019年3月16日20时许,杨昌贤酒后回到大关县**镇**村**号家中,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便拿起水果刀刺向陈某某左胸部一刀,致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杨昌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昌贤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贤酒后使用尖刀刺被害人左胸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昌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昌贤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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