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杨明刚(曾用名:杨明举),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区***商贸城小旅店(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镇青平村)。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5月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5月26日释放。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明刚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沙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明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明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麻辣烫,将卷帘门拽开,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2、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牙所,将卷帘门拽开,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约100元。
3、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药店,使用木棍将店门破坏,盗窃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一台监控机箱及三千一百余元人民币,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色苹果6手机价值400元人民币,被盗机箱无法作价。
4、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蛋糕店,使用木棍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一台监控机箱及七百余元人民币,被盗机箱无法作价。
5、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勃利县*****韩童馆,使用木棍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一部华为荣耀手机及一百三十余元现金,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00元人民币。
6、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勃利县*****水饺,使用木棍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5副老花镜。被盗花镜无法作价。
7、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勃利县****女性形象工作室,使用木棍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8、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区***楼**单元***室***陶瓷装饰,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7740元人民币。
9、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超市,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2000元左右人民币。紫云午香烟一条,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紫云香烟价值人民币201元。
10、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区*****烧烤,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11、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建材商店,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600余元。
12、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佛店,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5元。
13、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区**号楼**建材商店,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余元。
14、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麻辣烫,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约200元。
15、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麻辣烫,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元。
16、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号商服***骨头锅,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盗窃5、6根长白山香烟。
17、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小吃部,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18、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区***号楼***铁锅炖,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19、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福泽家园**区***号楼****装演商店,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20、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牙所,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21、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狗肉馆,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22、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明刚来到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号楼***建材,将店门破坏,潜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杨明刚入室盗窃22起,盗窃价值人民币约15491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明刚于2019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新兴区商贸城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宫某某、王某某等22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明刚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杨明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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