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无业。2007年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九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京山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5日,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7日,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明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9时许,京山市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民警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和新市派出所民警袁某某联合对新市城区刘家岭北二路的“避风港宾馆”进行清查时,在三楼的301房间内发现有吸毒用具,并当场控制了一名吸毒违法嫌疑人张某丙,民警在现场收缴吸毒工具,并准备将张某丙带离现场时,被告人杨明突然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301室房门口堵住,并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威胁,不准民警将张某丙带走。在场民警周某某劝导杨明保持冷静,杨明态度凶狠不听劝告,并用手中的匕首猛刺房门,周某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公务用枪,多次警告其放下手中的匕首,但杨明不听,仍然持匕首威胁民警,不放人就将其全部刺了,说完右手持匕首向前朝周某某扑来,周某某举枪朝其持刀的右臂开了一枪,杨明受伤倒地后民警迅速将其控制,并拨打120进行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及照片2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明手机微信截图、杨明的钱包及钱包内物品照片、车辆(鄂Q*****)照片、通话记录清单、避风塘宾馆开房记录、情况说明4份、持枪证明、枪支的借用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明的供述和辩解;5.荆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称量笔录、毒品入库登记表;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勘验图、照片;7.避风港宾馆监控视频光盘1张、执法记录视频光盘1张、电子取证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持械威胁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明现在家,电话134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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