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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明棋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明棋,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6060102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溆浦县大江口镇涉江社区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明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明棋在溆浦县大江口镇下街一祠堂内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溆浦县公安民警在溆浦县大江口镇将被告人杨明棋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小包子14个,净重共计1.83克。经鉴定,可疑物中含有毒品海洛因。

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明棋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明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明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 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明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明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明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海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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