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明福,男,1974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明福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杨明福在仙游县**镇**村****号附近,窃走被害人吴某某在此处饲养的14只小番鸭。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784元。
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明福在仙游县**镇**村*****号门前,窃走被害人林某某在此处饲养的6只番鸭。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2只番鸭并归还被害人林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904元。
3.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杨明福在仙游县**镇**村****号,窃走被害人刘某某在此处饲养的4只番鸭。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2只番鸭并归还被害人刘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元。
被告人杨明福于2020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明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明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明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4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杨明福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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