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杨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社区**区**委**组**号,现住北京市后沙峪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年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明冒充律师身份与韩某某交往,2019年1月7日,韩某某替杨明归还林某某欠款人民币0.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19年6月份,杨明假借工作需要用钱为由,先后骗取韩某某0.3万元、2万元。2019年11月29日、12月1日,杨明用伪造的户口本作抵押,假借买房需交房产税为由,先后骗取韩某某3万元、1万元。案发前,杨明归还1.645万元,其余案发后全部归还。
二、2018年,被告人杨明冒充律师身份与范某某相识。2019年9月25日、10月21日,杨明假借妻子看病需要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范某某1.5万元、3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2万元。
三、2019年9月,被告人杨明冒充律师身份与郭某甲相识。2019年9月26日至11月20日期间,杨明假借妻子看病、解押房产、卖房交手续费和生活开支等为由,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出具借条,多次骗取郭某甲人民币20.8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2万元,案发后归还0.15万元。
四、2019年9月,被告人杨明冒充律师身份与郭某乙相识。2019年11月7日,杨明假借妻子看病需要钱周转为由,骗取郭某乙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已全部归还。
五、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杨明假借父母合葬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22日,杨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借条、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范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鉴定、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明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明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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