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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星星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杨星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巷镇**村**号,现住南安市**街道**街**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7年3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星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星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杨星星伙同杨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南安市**街道**工业区**号**部办公室,盗走该办公室内两部苹果6S手机,并将其中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分赃给杨某甲。现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星星伙同周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工业区**号**部办公室,盗走该办公室内一部苹果6S手机(无法鉴定)。

3、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星星到南安市**街道**工业区**号**部办公室,盗走该办公室内两部苹果6S手机(无法鉴定)。

2019年12月31日1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网吧抓获被告人杨星星,被告人杨星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星星及涉案人员杨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星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星星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星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星星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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