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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春安、康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春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武汉市黄陂区**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安、康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春安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武汉市黄陂区**房,大量生产**苦荞、**、**系列、**系列等品牌白酒。被告人杨春安还租用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社区内一门面及以被告人康某某名义购买的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作为存放假冒品牌白酒的仓库并用于销售。2020年1月8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湾私房、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社区内一门面及以被告人康某某名义购买的武汉市黄陂区**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共扣押**、**、**系列、**系列等品牌涉案假酒2827瓶,经鉴定,涉案假冒品牌白酒价值人民币603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入伙手续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3、被告人杨春安、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春安、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安、康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春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春安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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