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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春平、杨廉平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杨春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彩珠,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廉平,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东林,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俊,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区**路**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广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喜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婉霞,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平、杨廉平、杨俊、杨广平、杨喜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春平租用位于本市凤岗镇沙岭电子城后一出租楼二楼、本市凤岗镇雁田村吉园道十巷一号分别作为加工厂和办事处,在未得到梵克雅宝、卡地亚、HERMES、PIAGET、宝格丽等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杨廉平、杨广平、杨俊、杨喜平生产、假冒上述品牌首饰。其中,杨廉平负责办事处管理及销售报价工作,杨广平负责加工厂的生产运作管理,杨俊负责工厂工资发放及人员管理,杨喜平负责财物保管及打商标等工作。截止案发,该窝点已生产销售侵权品牌产品共计2638962.57元。

2018年6月2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厂及办事处抓获杨春平等五人,并查获假冒涉案品牌首饰一批(价值约369410.66元)及相关生产设备等涉案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租赁合同等书证,涉案假冒品牌首饰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杨春平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平、杨廉平、杨俊、杨广平、杨喜平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又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春平、杨廉平、杨俊、杨广平、杨喜平均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拾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财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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