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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春彬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春彬,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号,现住万州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于1999年4月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6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向某某帮徐某某在万州区******单元**室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春彬购买1小包冰毒。

2020年1月6日19时许,向某某在万州区******单元**室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春彬购买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随后,杨春彬、向某某分别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杨春彬身上查获5小包共计净重1.9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从向金珍处查获共计净重0.62克的1小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和1颗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鉴定,以上搜出的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春彬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春彬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光盘3份,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涉案手机、400元毒资均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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