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春彬,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万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于1999年4月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1年6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向某某帮徐某某在万州区**路**号**单元**室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春彬购买1小包冰毒。
2020年1月6日19时许,向某某在万州区**路**号**单元**室以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春彬购买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随后,杨春彬、向某某分别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杨春彬身上查获5小包共计净重1.9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从向金珍处查获共计净重0.62克的1小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和1颗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鉴定,以上搜出的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春彬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彬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春彬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光盘3份,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涉案手机、400元毒资均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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