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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春林受贿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杨春林,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4********,汉族,本科文化,原系**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2020年7月14日由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林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春林在担任**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以下简称“**动迁办”)**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动迁户及业务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166.15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14年、2015年,在对动迁户顾某某的动迁项目进行动迁补偿前后,以借款为名,两次收受顾某某贿赂款共计100万元。

2.2015年,三次收受上海市松江区**镇**农副公司负责人蒋某某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万元。

3.2015年某日,收受陈某某委托李某甲为绿化苗木项目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4.2015年某日,收受徐某甲为他人厂房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5.2015年下半年,收受吴某某为上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3万元。

6.2015年下半年,收受上海**漂染厂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

7.2015年底至2016年底,两次次收受上海*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某甲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4万元。

8.2015年下半年、2016年初,收受上海**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甲及其父亲戴某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2.2万元。

9.2016年春节前,收受徐某乙为绿化苗木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

10.2016年期间,收受王某甲为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2.5万元。

11.2016年某日,收受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陆某甲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

12.2016年某日,收受上海**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

13.2016年某日,收受上海*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2万元。

14.2016年下半年,收受上海*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甲姐姐施某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15.2016年年底,收受郑某某为绿化苗木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16.2016年底、2017年初,收受上海**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

17.2017年某日,收受上海**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18.2017年某日,收受上海*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19.2017年中秋节,收受上海**游艇有限公司赵某某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3万元。

20.2017年底和2018年春节,两次收受上海*丙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6万元。

21.2018年某日,收受刘某某为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2万元。

22.2018年某日,收受上海**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甲为公司动迁而给予的贿赂款0.2万元。

23.2018年下半年,收受上海**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丙为公司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

24.2015年或2017年,收受胡某某委托曹某甲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2万元。

25.2017年某日,收受曹某乙为其厂房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2万元。

26.2015年某日,收受何某乙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5万元。

27.2015年下半年,收受李某丁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28.2015年下半年,收受张某某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29.2015年底,收受高某某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5万元。

30.2017年某日,收受颜某某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0.5万元。

31.2017年某日,收受侯某某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价值0.15万元的购物卡。

32.2017年下半年,收受潘某某为宅基地动迁事宜而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

33.2013年至2019年期间,7次收受上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乙给予的贿赂款每次0.2万元,共计1.4万元。

34.2014年至2018年期间,5次收受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戊和松江办事处负责人陆某乙给予的贿赂款每次0.2万元,共计1万元。

35.2018年至2019年,两次收受上海**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沈某某给予的贿赂款每次0.2万元,共计0.4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春林接通知后自行至谈话点接受谈话,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被告人杨春林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

《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认定表》《关于杨春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任职通知》《关于杨春林同志任职的情况说明》《关于动拆迁办更名的通知》、户籍资料等书证。

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杨春林的主体身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证实被告人杨春林受贿经过及造成后果的证据

证人顾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42名证人的证言及动迁资料、评估业务委托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杨春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66.15万元。

三、证实被告人杨春林到案经过、退赃情况的证据

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转账凭证、移送清单。

该组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杨春林的到案、退赃情况。

四、被告人杨春林的多次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杨春林的多次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部分犯罪事实有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林在担任**动迁办**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春林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补充材料二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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