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春根(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镇**村**组。2018年6月1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2时许, 被告人杨春根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委会附近268号柠檬小筑A101房,趁被害人葛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了葛放在房内的一部手机(IPHONE8,黑色,内存256G,价值为4079.2元)。得手后,杨春根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春根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春根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春根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春根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春根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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