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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春桂盗窃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4〕95号

被告人杨春桂,曾用名:杨春贵,绰号“杨师傅”,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29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2月28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3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桂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杨春桂伙同邓某某、石某某、罗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窜至邵东县昭阳加油站,盗得东风牌翻斗车一辆(湘E131**),杨春桂负责撬门开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0元;

2006年3月14日凌晨,杨春桂与邓某某、石某某等人到隆回县环城路一家换电瓶的修理店门口,盗得红色农用车一辆(湘EFB8**),杨春桂负责接线开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840元(以上被盗车辆均已归还失主);

2006年3月24日凌晨,杨春桂与邓某某、石某某等人窜至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地段,盗得红色东风汽车一辆(湘E217**),杨春桂负责接线开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转让协议、公证书、卡车被盗案示意图、领条、价格认证文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石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杨春桂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桂三次盗窃数额共计1999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春桂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杨春桂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4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春桂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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