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春雷,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杨春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3 日21 时许,被告人杨春雷驾驶一辆皖FN****轿车在灌云县仁济医院东侧约100米处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在该车内搜出疑似冰毒4袋共计65.28 克、电子秤、存放疑似冰毒的4个密封袋等物品。经鉴定,“4袋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外壳擦拭”检出的STR 分型与杨春雷血痕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56 X1020;“透明密封袋擦拭①”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杨春雷血痕的DNA 分型;“透明密封袋擦拭④”、“电子秤按钮擦拭”中均未获得有效分型。
另查,2019年9月份,沃某某从被告人杨春雷手里购买了400元冰毒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沃某某、徐某某、周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郑某某、肖某某、苏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杨春雷的供述与辩解;
4.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19]162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法物)字[2019]230725号鉴定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雷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春雷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春雷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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