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杨显全,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街道**路**巷**号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小区**栋**。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显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显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显全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小学门口附近花台处,将一小袋净重4.8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并收取人民币2700元现金,随即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毒资及用于联系的手机。
被告人杨显全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毒资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显全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辨认笔录;
6.讯问及毒品现场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显全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显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显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陈 诚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显全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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