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65号
被告人杨显明,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显明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显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显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显明,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显明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携带匕首至常熟市人民法院与其妻周某某进行离婚诉讼,预备杀害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的缪某某,因缪某某未出现在庭上而未得逞。后被告人杨显明在常熟市人民法院门口,采用掐脖子、持刀威胁等方式,欲杀害被害人周某某,因人民警察及时施救而未得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杨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3把(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人口信息、门诊病历等;
3.证人沈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显明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录像、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显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显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显明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光盘1张、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执法录像光盘1张、通话录音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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