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杨晓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市公安局**支队**大队**,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室。被告人杨晓东因涉嫌受贿,于2018年4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2018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东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晓东利用担任**市公安局**支队**大队**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大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多次收受程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145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程某某为被告人杨晓东的父母租赁房屋并聘请保姆,计花费人民币15500余元。
2.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晓东安排程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借给其朋友梅某某,后将该款占为己有。
3.2014年5、6月份,被告人杨晓东向程某某索要面值计人民币60000元的金鹰购物卡。
4.2016年夏天,被告人杨晓东收受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7年9月,被告人杨晓东向程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晓东在收取上述财物后,为程某某经营的赌博场所及卖淫场所,在治安检查、协调关系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晓东在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违纪款21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明细、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晓东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晓东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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