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晓宁(绰号:大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州市**路**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彩票投注店。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5年10月9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害人王某某到东营区**路“**KTV”消费时结识陪侍人员成某某,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成某某以意外怀孕为由多次找王某某要钱堕胎未果,后因无法联系到王某某,遂找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寻找王某某,张某某将此事告诉范某某(另案处理)后,范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晓宁、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以此为名找王某某索要钱财。同年11月份的一天,杨晓宁、孙某某、张某某等人找到王某某后,威胁、恐吓王某某并向其索要巨额钱财。因王某某未同意,当晚杨晓宁将王某某带至北二路与西二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一宾馆内看管。次日上午,孙某某带领张某某、尚某某、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到该宾馆继续威胁、恐吓王某某并向其索要钱财,期间杨晓宁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晓宁、孙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宋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德州路范某某办公室内,范某某伙同杨晓宁等人继续威胁、殴打王某某,在王某某被迫同意支付8万元赔偿款后,范某某等人才允许王某某离开。王某某在被放回后的第二天向范某某等人支付8万元现金,除去给成某某2万元之外,其余款项被范某某等人分赃,杨晓宁分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晓宁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