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17号
被告人杨晓宁,曾用名杨小宁,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鄠邑区**镇**路**号院**排**。2019年2月3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宁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同案犯张红雨(已起诉)成立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杨晓宁等人以团队长、业务员的身份,以投资IDC机房建设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经审计,截至目前,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陕西**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显示业务员为杨晓宁的共涉及出借人陈某某等52人签订借款合同金额13776900元,80份合同,其中:新增(第一次签订)合同金额13116900元,涉及52人,77份,续借(第二次及以后签订)合同金额660000元,涉及2人,3份。出借人实际交纳金额12137200元,涉及50人、73笔。已返还投资人0人0笔,已返还金额0元。尚有12137200元未给投资人兑付。2017年3月-2015年10月,显示业务员为杨晓宁、朱某某的共涉及出借人何某某1人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00000元,2份合同,出借人实际交纳金额200000元,涉及1人、2笔。已返还投资人0人0笔,已返还金额0元。尚有200000元未给投资人兑付。2019年1月31日,杨晓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投资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借款协议书》等;
2.投资群众史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同案犯张红雨、安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杨晓宁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晓宁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卷宗8册、审计报告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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