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晓宏于2018年10月25日至28日期间,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家中,盗走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
2.被告人杨晓宏于2019年6月10日,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楼**单元**室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0元、钻石白金戒指1枚。
3.被告人杨晓宏于2019年9月20日,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某某家中,盗走白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金戒指2枚、袁大头银元和古钱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宏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附:1.被告人杨晓宏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