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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晓宏盗窃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杨晓宏(曾用名:李洪伟),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13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晓宏于2018年10月25日至28日期间,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家中,盗走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

2.被告人杨晓宏于2019年6月10日,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楼**单元**室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0元、钻石白金戒指1枚。

3.被告人杨晓宏于2019年9月20日,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在家,利用工具打开门锁非法侵入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某某家中,盗走白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金戒指2枚、袁大头银元和古钱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宏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晓宏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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