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24号
被告人杨晓文,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4时许, 被告人杨晓文在**镇**社区**路**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粉红色台铃两轮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7日4时30分许, 被告人杨晓文在**镇**社区**路**大厦电动车停车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红色台铃两轮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26日3时37分许, 被告人杨晓文在**镇沙**南区**路**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白色龙途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4.2020年4月18日3时46分许, 被告人杨晓文在**镇**南区**路**巷**号**楼门口盗窃被害人饶某某一部黑色台铃两轮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现场。
5.2020年4月21日3时32分许, 被告人杨晓文在**镇**社区**路**号**公司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部黑色两轮电动车(价值1125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4月27日12时许在**镇**广场**楼**店内将杨晓文抓获。破案后,仅缴回杨某某失窃的电动车并发还,其余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晓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晓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晓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晓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