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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晓权抢劫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晓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7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院**楼**单元**号。因涉嫌抢劫,2020年5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权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杨晓权进入位于开封市**路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的**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持水果刀控制正在该银行内办理业务的被害人郭某某,并从被害人郭某某插在ATM机上正在使用的银行卡内取出4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河南省原阳县**乡附近将被告人杨晓权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晓权的哥哥杨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4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收到条等;2.物证:被告人杨晓权作案时背的双肩包及穿戴的衣物;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晓权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两份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晓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权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江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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