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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晓燕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晓燕(曾用名杨小燕,绰号三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2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1月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晓燕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紫荆花宾馆三楼一房间门口,将一个重约0.1克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得毒资15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晓燕因吸毒被民警查获,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晓燕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晓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晓燕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杨晓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贤胜

检察官助理:周育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晓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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