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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晓瑞、贾秀玲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晓瑞,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街**号楼**,现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秀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现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2日、4月2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2月至10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镇**号住宅内,建立赌博微信****,组织参赌人员利用“快三”福利彩票开奖数据作为赌博依据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经核实,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账户共计接收赌资人民币19,764,247元。二人共计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表;

    3、电话查询记录;

    4、公安机关扣押清单;

    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二)证人宁某某、吕某某、杨某乙、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供述和辩解

    (四)勘验检查笔录

    (五)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晓瑞、贾秀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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