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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景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63号 

    被告人杨景,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9********,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释放;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9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杨景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号的家中将杨景抓获,并从该房屋一卧室窗台上查获杨景所有的4包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1小包海洛因。经称量,前述毒品净重共计21.04克。杨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物证;

2.杨景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液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景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抓获杨景及对涉案毒品搜查、封存等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景明知是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景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毒品部分送检,剩余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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