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晶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晶华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晶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晶华在本区北峰街道北峰工业区丰顺路33号宾源车行,向被害人张某某租赁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车牌为闽C*****广汽本田凌派轿车。同日,被告人杨晶华伪造一本名为“杨晶华”的汽车行驶证,并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同年12月14日,闽C*****广汽本田凌派轿车被追回。
2、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晶华再次到本区北峰街道北峰工业区丰顺路33号宾源车行,向被害人张某某租赁一部价值人民币36667元车牌为闽C*****东风风神轿车。尔后,被告人杨晶华又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刘晓军。
2020年8月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区东湖街道侨乡体育馆新天地足浴城将被告人杨晶华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晶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真伪鉴定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辨认被告人杨晶华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晶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晶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晶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晶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晶华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检察官助理:张 偲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晶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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