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晶,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2********,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6 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杨晶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医院骨外科病房84室,盗窃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940元。
2. 2019年11月5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杨晶在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住院部7楼产房病房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胸包一个,在觉察被发现后,将所盗胸包扔在隔壁病房的门内角地面处。赵某某发现后将胸包取回。4时34分许,杨晶到该住院部6楼18床旁,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经鉴定,胸包价值为99元,放置于胸包内的小米牌MIX2S型号手机价值为867.11元。
综上,被告人杨晶实施盗窃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5906.1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晶被抓获归案,已分别退赔被害人曹某某、任某某人民币各940元、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晶系累犯,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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