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陈朝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良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廷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月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月友、陈朝德等人涉嫌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14时许,在昭阳区凤凰山山脚石梯口附近,唐某某(另案)邀约了臧某某、吴某某(另案)、本案被告人杨月友等人,与对方被告人何良富、潘某某(另案)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朝德、杨廷龙又持刀赶到,进而双方持续使用斧头、大刀进行互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臧某某为轻微伤,吴某某为轻伤二级;潘某某为重伤二级,陈朝德、何良富二人分别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何良富、杨廷龙、陈朝德、杨月友等人的供述,斗殴的对方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实,鉴定意见书及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陈朝德、何良富、杨廷龙、杨月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是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外衣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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