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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朋、杨秀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77号

被告人杨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道**。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秀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道**。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朋、杨秀文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8日和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朋、杨秀文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从事假烟生产活动,仍接受同案人“老林”(另案处理)的雇佣,于2019年11月2日凌晨,合作驾驶一辆粤ADH****的东风大货车,从福建省诏安县诏安南高速路口行驶到广东省韶关市大唐高速路口,交由同案人去装载香烟,后于当晚在该大唐高速路口交接回该辆已经装载假烟的货车,准备驾车返回福建省诏安县;当被告人杨朋、杨秀文驾驶货车行驶至甬莞高速(广州往潮州方向)文祠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朋、杨秀文,并从车上查扣云烟、利群、玉溪、黄鹤楼、白沙、上海红双喜、Lambert&Butler、苏烟等8个品牌散装卷烟共计353.27万支(共价值人民币2530826.28元);以及货单共24页、手机1部、人民币1450元等物品。

经鉴定:查获的红双喜、云烟、利群、苏烟、玉溪、黄鹤楼、L&B、白沙品牌84mm散装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货单、手机等物;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朋、杨秀文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朋、杨秀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朋、杨秀文明知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接受雇佣为其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朋、杨秀文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朋、杨秀文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朋、杨秀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朋、杨秀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秀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7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朋、杨秀文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手机3部、光盘6张、驾驶证二本、从业资格证二本随案移送;人民币1450元(扣押于潮安分局专用帐户)、散装卷烟345.8万支、粤ADH****东风天锦六轮货车一辆(暂扣于潮州市绿保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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