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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朝军、罗瑶瑶盗窃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223号

被告人杨朝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村第**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瑶瑶,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9日、2018年9月21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分三次来到厦门市集美区高速田集连接线出岛方向的万达广场路段,以石头砸断线路外塑料保护管的方式,盗走由被害单位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宇洪”牌YJV3*2.5型电缆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查明被盗电缆线总长约8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5212元。

2018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朝军在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东山里44号周边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罗瑶瑶在集美区侨英街道国贸商城同悦小区周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产品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证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情况说明、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朝军、罗瑶瑶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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