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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朝晖、王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31号

被告人杨朝晖,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黑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住本市鼓楼区**路**号**楼**室。被告人杨朝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朝晖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南京**投资管理中心业务员,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王某甲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8********,回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南京**投资管理中心业务员,住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1月17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日、12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11月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1日南京**投资管理中心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室开始对外营业,该公司以为黑龙江**信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矿产、农业等项目筹措资金为由,通过招聘业务员、组建志愿者投资小组口口相传,吸引投资人购买公司发行的“蒙中借款理财”、“股权投资”,后又以黑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名义向投资人推荐“优谷理财”项目,上述项目并承诺返本付息。2018年4月,该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材料审计计算,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向37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214.70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857.5409万元。

被告人杨朝晖于2017年12月14日被任命为黑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在任期间,该公司共向14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02.40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109.0118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该公司主要业务员,于2018年1月起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其在职期间为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已报案涉案集资参与人153人,实际投入资金人民币2964.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373.7983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员,向投资人出示了自己为该公司财务总监的名片,其在职期间为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已报案涉案集资参与人112人,实际投入资金人民币2358.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067.9382万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朝晖、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南京**投资管理中心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投资人报案材料,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姚某甲、王某乙、齐某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姚某乙、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朝晖、王某甲、沈某某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朝晖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1515057****)现取保于其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二十七册、“蒙中案”资金情况的鉴定意见书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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