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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杨贩卖毒品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杨(绰号:小老扁),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14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8月28日假释,2019年9月2日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赦免除剩余刑期。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杨在石屏县鸡石高速公路出口的加油站处,向姚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颗计5.335克;

2020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杨在石屏县异龙镇黑龙坡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向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计9.70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杨杨又将用黑色胶带包裹的一坨“小麻”交由杨某甲保管。2020年6月9日石屏县公安局民警在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杨某甲住所,查获该“小麻”可疑物。经依法称量和鉴定,“小麻”可疑物净重250.1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8日15时30分许,石屏县公安局民警在石屏县**镇**村**号住宅内抓获被告人杨杨,并当场从该住宅一房间窗口外空地处,查获被告人杨杨丢弃的红谷牌黑色挎包,包内有7袋毒品片剂可疑物。经依法称量和鉴定,该7袋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135.20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

2、勘验、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等笔录;

3、证人杨某甲、姚某甲等人的证言;

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被告人杨杨同步录音录像、石屏县异龙镇黑龙坡中国石化加油站、石屏县天源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杨杨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0.4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杨系在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杨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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