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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杰盗窃、诈骗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福州市**人,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12月30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检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杰因沉迷于网络赌博,拖欠大量赌债后,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利用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张,以能订购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提前付清全款或者支付大额定金等方法诈骗周某某人民币40000元、陶某某人民币28400元、黄某某人民币23100元、唐某某人民币180000元、范某某人民币10500元、蔡某某人民币1680元、魏某某人民币100000、张某甲人民币81900元、余某某人民币88000元、张某乙人民币29900元、谢某某人民币900元、康某某人民币19200元、董某某人民币13000元、王某某人民币3900元,共14人共计人民币620480元,并将骗来的钱继续用于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杰在诈骗王某某过程中叫徐某某用微信与王某某联系、收款,案发后徐某某家属已经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900元。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杰到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路**号水果店收银台内,盗走店主张某丙人民币680元。

2、202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杰到武夷山市**街**号奇货居杂货店收银台,盗走店主左某乙人民币3300元。

3、2020年0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杰到武夷山市温岭**街**号春春食杂店,盗走店主舒某某人民币3250元钱。

4、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杰到武夷山市三洲路278号的添天福食杂店,盗走店主左某甲的人民币570元。

5、2020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杰到武夷山市**路**号阿仁食杂店内抽屉里,盗走店主吴某某的现金1300元。

被告人杨杰于2020年2月1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五洲大厦住宅区7楼306室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抓获,于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于2020年3月5日在武夷山市中山路段被武夷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通话详单、收条、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范某某、蔡某某、魏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康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左某甲、吴某某、左某乙、舒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手段,多次骗取14名被害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204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杰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杰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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