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杰来到本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小区**栋**单元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前轮的两根电线夹住通电,后骑行该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杰将所盗车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耗用。
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杰来到本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校园内路边处,趁周围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创美牌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车头下方盒子内的两根电线夹住通电,后骑行该车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告人杨杰将所盗车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耗用。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杰来到本市锦江区**路**号**小区**期**幢**单元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照明灯上方盒子内的两根电线夹住通电,后骑行该车逃离至上述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挡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当场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两把丁字形自制扳手、一把十字改刀、一把断线剪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杨杰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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