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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杰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杨杰,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2********,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小学文化,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人杨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和非法持有管制器具,于2015年6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因在逃,于2020年10月10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杰,听取了被告人杨杰及其值班律师梅秋香、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杰于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采取撬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二楼东房间窃得保险箱一个。后被告人杨杰将该保险箱撬开,窃得保险箱内重195.08克的黄金项链两根和现金700元,保险箱及箱内其余物品被被告人杨杰丢弃。被告人杨杰将该两根黄金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71440元。经鉴定,两根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9982元。

被告人杨杰于2020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转账记录复印件、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健

检察官助理:高钰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杰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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