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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杰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连云区**号楼**单元**室,住连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杨杰欲向被害人于某某(男,49岁)借钱以偿还其债务,因无可抵押财产,遂与陶某某商议,后二人共同到连云港市海州区找他人伪造杨杰在连云区**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当晚杨杰持假房产证向被害人于某某借款10万元,陶某某得好处费5000元。杨杰拿到借款后,先后转给被害人于某某共计12000元作为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陈某甲、惠某某、金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2020年9月30

附件:1. 被告人杨杰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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