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杰,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商贸城**栋**室。被告人杨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杰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李某某,自称已离异,且以在阜阳、淮北等地承包多项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结算工人工资为由,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20800元。后杨杰逃匿,违法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褚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杰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慧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杰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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