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杨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桥西区市**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杨林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228万元。其中,2017年10月21日,赵某甲在桥东区顺德路工商支行向杨林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225.5万元。
2.2018年8月份杨林在桥东区邯郸路口附近,诈骗文某某40000元。
3.2018年9月11日杨林、文某某诈骗张某某、陈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乙、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欧某某、郑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文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林、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林、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林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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