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林云到德阳市旌阳区**街**段**号**足浴店内,采用手勒脖子的暴力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OPPO牌 R11st手机。被告人杨林云变卖该手机后获利40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55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林云到德阳市旌阳区**路**浴足店内二楼,采用手卡脖子的暴力方式,抢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被告人杨林云变卖该手机后获利100元。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格为55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林云到德阳市旌阳区**街**段**号足浴店内,采用手肘将被害人兰某某控制在按摩床上并进行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兰某某一部华为牌Mate20型手机。因被害人追赶,被告人杨林云逃跑至德阳市旌阳区四季景园小区内,将所抢华为手机丢弃在小区内道路上。被抢手机被他人捡到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林云在广元市利州区小西街怡家网吧被挡获,并从杨林云处查获作案时所穿衣裤、鞋子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林云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艳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