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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林放火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031974********,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号**栋**单元**号,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附**号,无业,群众。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时许,杨林酒后由格里坪回河门口家的途中,为发泄自己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沿途多次放火将G353国道旁的干草点燃。

1、杨林徒步从格里坪沿着G353国道向河门口向回家在走到在301村招呼站旁新洗煤厂厂房外公路边时,用随时携带的打火机将绿化带的干草点燃,点火后杨林离开现场。该着火点南侧是格里坪洗煤厂一蓝色厂房,北侧是G353国道,着火点周围有大量电缆线,西侧约20米处有一高压电缆塔。经攀枝花市西区森林公安测量该火场过火:长18.2米,宽4.6米。

2、杨林将火点着后,继续沿着G353国道向河门口方向走了约800米,用打火机将G353国道3338km里程碑对面绿化带的干草点燃,放火后杨林未对火势作任何处理离开现场。该着火点南面是格里坪洗煤厂一蓝色厂房,着火位置与离厂房约10米,中间有一中空水泥栏杆上有“75”字样,北侧是G353国道,国道对面是宝鼎佳苑小区,该着火点周围有多根电缆线。经攀枝花市西区森林公安测量该火场过火:长22.5米,宽1米;

3、杨林放火后继续沿着G353国道向河门口方向走了约300米,在宝鼎佳苑公交站南侧靠近洗煤厂厂房处,连续多次用打火机将绿化带的干草点燃,杨林在将放火后离开现场,未对现场火势作任何从处理。该着火点南侧为格里坪洗煤厂厂房,北侧是G353国道,国道对面是宝鼎佳苑小区,该着火点周围有多根电缆线及电杆。经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西区分局现场勘查该处有四处着火点,该火场过火分别为:长3.4米,宽2.7米;26.8米,宽12.5米;长114米,宽12.5米;长22米,宽17.5米。 

杨林放火产生的总过火面积为1520.02平方米。杨林在放火后均未对其放火处作任何处理。宝鼎佳苑住户发现起火后报火警将火势扑灭。

经向攀枝花市气象局查询,杨林放火的2020年4月21日我市无降雨,最高气温35.1°C,最小相对湿度11%,风力达3-4级,阵风7级,森林火险气象风险等级为“高度危险”的4级。

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鉴定,杨林放火烧毁的8株小叶榕每株价格150元,总计12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天网监控视频说明书、西区消防支队出警记录、消防员笔录、报警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采取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林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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