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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林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杨林,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林伙同王某某(另处)、卢某某(另处)到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富源天地商业街二楼蓝精灵母婴生活馆,由杨林、王某某强行将店铺的玻璃门拉坏,卢某某通过玻璃门缝隙钻入店铺内,盗窃店铺现金人民币5626元。杨林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56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9月15日

附:一、被告人杨林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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