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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林福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06号 

被告人杨林福,绰号“福娃”,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8********,汉族,初中,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于2018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林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林福来到重庆市大足区丁家坡**酒业背后的摩托车停车位处,以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嘉吉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林福在重庆市巴南区**村“**化工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杨林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21日,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林福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及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林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林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林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林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林福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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