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某镇某村某庄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址确山县某镇某村某庄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址确山县某镇某村某庄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某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刘某、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2分,有群众向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确山县某镇某村某组北山上有人砍伐树木。经查,2019年8月14日至8月16日,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吴某某、刘某等人,购买某组村民宋某某山上树木后,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某组北山上的杨树砍伐96棵。经鉴定,被砍伐树木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96棵,合计林木立木积蓄25.09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确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意见、政治面貌证明、党员信息查询等;2、现场勘查;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刘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刘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刘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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