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0********,景颇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54********,景颇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小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小某某、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及二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小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系父子关系。小某某于2014年8月份向他人购买了一把枪支,放在其睡觉房间床边的墙角,平时其儿子杨某用来打鸟。
2020年2月13日,杨某因与勒某(本案证人,杨某的哥哥)发生纠纷,用该枪支向地上开了一枪,后将枪藏匿于家中菜地。2020年2月14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勐秀乡**村公所**村**号杨某及小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杨某带领民警在家中的菜地里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现场辨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被告人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7821****
2.卷宗2册,光盘6张。刑事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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