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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常某等4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农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洛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社区**组,农民。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街区**组,农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另案处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常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常某、师某赌博罪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一天,被告人杨某、常某、师某携带赌具窜至洛南县**镇**农家乐,杨某不仅安排师某在外“放哨”,还组织十余人在房间内以“斗金花”方式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之后数天内,杨某、常某又在上述农家乐内聚众赌博两次。此外,师某还驾驶车辆、搭载杨某重新寻找赌博地点。

2014年后半年,被告人杨某分别在洛南县**镇刘某某家、杨某某家、谢某某家、李某某家等地组织数十人赌博,涉案赌资累计数十万元。期间,被告人常某多次在赌场上“放账”。

二、杨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某因琐事迁怒被害人罗某某,并伙同王某某等人窜至罗住处,对其辱骂、殴打,致其受伤(轻微伤)。事后,杨某之父赔偿该罗5000元医药费。半年后,杨某又以言语威胁方式,从罗某某处索要了上述钱款。

三、杨某、王某某、师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师某因其车辆被**镇村民李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便找到王某某、杨某为其助威索要赔偿。当晚,三被告人将李某某叫至洛南县“**酒店”,采取威逼方式向其索要32000元。事后,师某修车花费共计约3000元。

四、诈骗罪犯罪事实:

(一)杨某、师某、常某、王某某诈骗罪

2015年,被告人杨某、师某、常某、王某某多次在洛南县**镇**街村民李某手机店二楼、郑某某家,利用可操控输赢的程序麻将机、透视眼镜设局“斗金花、推对子”,累计诈骗姜某某、崔某某等参赌者资金数万元。

(二)王某某诈骗罪

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以6000元购买一台能控制输赢的程序麻将机。2018年初,王某某在洛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王某某家,多次利用程序麻将机,诈骗高某、王某等参赌人员赌资累计10000余元。后王某某已向上述参赌者全额退赔。

五、常某涉嫌赌博、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常某伙同常某某、谢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窜至黄陵县**镇,并组织吴某某等数十人赌博,其中常某向参赌者“放账”,谢某某等人按场次抽头渔利,累计获利数万元。

2013年七八月,被告人常某伙同常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再次窜至黄陵县寻找吴某某索要34000元赌债。因吴无力偿还,上述四人驾车将吴拉回洛南县**镇**街,为迫使该吴偿还38000元,遂安排刘某某在**街**馆与吴某某同吃住。三四天后,吴某某筹资还款8000元,又在其舅担保偿还剩余钱款情况下才得以离去。

六、违法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窜至**镇**街找到村民闫某某,以其未还清利息为由,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2014年3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欲找村民谢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后,杨某认为常某某是担保人,遂要求其偿还债务,并提出扣押其子车辆,之后又将该常带上车殴打、恐吓。

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伙同郭某向村民刘某索要赌债,并驾车将其拉往洛南县**镇,途中,刘某跳车逃跑,后被郭某追赶、殴打。之后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常某,要求其借给刘某100000元,常某照办。

2018年七八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洛南县**镇**街,以辱骂、威逼方式要求村民李某偿还债务,之后又非法扣押其车辆。

被告人师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证人薛某某、张某某、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常某、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常某、师某多次实施赌博、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杨某为首,王某某、常某、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师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又伙同被告人常某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常某、师某聚众赌博,常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占有他人财物。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被告人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被告人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常某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师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四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师某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瑜

检察员:祝博

2019年12月30日

附: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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