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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张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杨*,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镇**村委会**村79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张**、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杨*和张**合伙贩卖毒品,并让被告人赵**等人负责送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2020年6月3日,杨*接收吸毒人员付款后,指使被告人赵**将7颗毒品小马送至****门口出售给购毒者,被公安干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1个,净重0.68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等人租用车辆云D*****白色大众轿车进行检查,在车内查获毒品可疑冰毒片剂2颗,净重0.1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和张**以牟利为目的合伙出资购买毒品后卖出,并指使赵**等人将毒品送给吸毒人员,被告人赵**明知是毒品而帮杨*和张**贩卖,并从中获利,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家永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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